母亲将与老伴生前共建的700余平方米房产赠给养子,对方称“遗产应由儿子继承”要独占,5名亲生女儿起诉,调解:养子占70%、五姐妹各占6%

 Thu, 05 Nov 2026 08:22:45 +0800 

  11月4日,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家事继承纠纷调解成功案例。

 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(化名)系姐弟,胡飞系胡某(父亲)、杨某(母亲)的养子。早年,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。杨某晚年通过公证《赠与合同》,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胡飞。

  杨某离世后,四位姐姐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意愿,并念及小妹尚未成家,自愿将各自依法继承的份额全部让与小妹。胡飞却固守“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”的观念,认为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,拒绝配合分割。经协商无果,胡家五姐妹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重点把握两点:一是准确区分公证赠与财产与法定继承遗产,依法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;二是立足家事纠纷的特殊性,依法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,化解财产纠纷,修复手足亲情。杨某通过公证《赠与合同》处分的仅为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其应继承丈夫的份额;对于丈夫遗产中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部分,杨某无权处分,公证赠与不能覆盖全部房产。

  经调解,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,胡飞占70%、五姐妹各占6%;税费、租金按份额分担,租金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他共有人支付;房屋修缮费共同承担,方案须经各方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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