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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0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起“拐卖妇女案”:一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子小莉(化名)从广东家中走失后,在贵州被两度转卖,第一次价格600元。第二次被转卖给同村村民,价格为800元。最终,该案两被告人获刑。
▲资料图
法院审理查明,被害人小莉于2015年3月在广东家中走失,随后不久,被告人罗某经工友介绍,在某客车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小莉买回家中做老婆。罗某将小莉带回家中后发现其精神异常,遂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,以800元的价格将小莉转卖给同村夏某某做老婆,周某某从中获利300元。夏某某将小莉买回家中做老婆生活至今。
经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诊断,小莉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。被告人罗某、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罗某、周某某贩卖妇女,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该院予以确认。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本案被告人罗某、周某某拐卖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,应从重处罚,二被告人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、地位差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鉴于被告人罗某、周某某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当庭表示自愿认罪,成立自首,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均系初犯,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。
综合被告人罗某、周某某的犯罪性质、犯罪情节、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,依照法律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被告人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
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