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线心声 | 这笔钱能不能计入受贿数额

 Wed, 12 Aug 2026 08:32:40 +0800 

  “这起事实涉及单独的一笔8000元钱,没达到3万元,算不算受贿?”

  今年4月的一天,上饶市纪委监委某专案组成员小周找到我问。当时,他负责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综合工作,专案组有的人员对于案件涉及的一笔8000元钱是否应认定为受贿存在分歧。这起案件属重大、疑难案件,此前经审批,审理已经提前介入。小周这次来,就是征求我们审理部门对这起事实的意见。

  据小周介绍,留置对象是一名正处级干部,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,陆续收受了11名老板的钱款。其中一笔8000元钱,是一名老板在某工程项目招投标期间所送,希望他在项目承接上给予关照。立案后,办案人员通过谈话和取证,查实了这笔钱款的来龙去脉——这名工程老板承认是为了项目所送,该名干部也承认收受并向下属打了招呼,帮助老板顺利中标。专案组部分年轻同志在计算涉案数额时产生了疑问:这笔钱没到3万元,能不能算进受贿数额?

  解开这个疑问,就需要准确理解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计算受贿数额的方法,即“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,累计计算受贿数额。”随后,我和小周一起研究了这条规定的适用问题。

  实践中,对单笔超过定罪标准的受贿数额进行累计计算一般不存在异议,所以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多次收受小额贿款时受贿数额的计算问题。我们经研究后得出结论,该条中“多次受贿”指的是具备受贿事实的多次受贿行为,具备受贿事实,说明行为已经满足了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等方面的内容,但对收受财物的金额不作要求。如果行为人每次收受的小额财物均有具体的请托谋利事项相对应,并且累计数额达到受贿罪定罪标准,则应当以累计收受的财物计算受贿数额。因此,这笔8000元的钱款有明确请托事项,其他几笔加起来也远超立案标准,必须和其他几笔一起累计计算。

  后来,专案组把这笔8000元钱款列入受贿数额认定里,案件材料顺利移送审理。与小周的这次讨论,也让我认识到实战练兵的重要性。法规条文写得明确,但如果没有遇到具体案例,还是难以知晓条文如何具体适用。尤其是对于年轻纪检监察干部而言,更需要在办案一线摸索技巧、积累经验,在实战中经风雨、壮筋骨,逐步破解本领恐慌,筑牢履职尽责的根基。

  (张慧 作者单位:江西省上饶市纪委监委驻上饶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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